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记者花2000女大学生强行发生4次关系后结果被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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记者花2000女大学生强行发生4次关系后结果被告

   “这也太强悍了吧?四次!谁受得了?” 女子在被强迫发生第四次关系后,终于忍无可忍,选择报警。

   “你不要以为我不懂法,我们说好的,我不是,最多也只是而已”,男子在失足女拿出报警记录后,愤怒地回道。

   一句话,让人发笑,也让人无语。男子知法犯法的态度实在可恶,但大家可能也会产生一些疑问。

   明明是你情我愿的交易,而且还付了钱,失足女在中途是否有权反悔?男子违背女子意愿的行为又是否构成?

   一位岁的男包女大学生到而立之年,面对父母亲戚的各种催婚,却依然单身。这是为什么呢?原来他一直有个不良嗜好,常常往返于场所,以此来满足自己的生理需求。

   这一天在他出差后,又感到了无聊,于是联系起了曾经与自己发生过关系的失足女。在一次时,二人结识。

   该男大学心理学专业她本人比更靓丽的容颜,立刻兴趣高涨,加了微信,方便日后联络。

   刚到酒店,男子就急不可耐地与失足女拥吻起来。女子虽然也感受到了男子身上的一些异样,却并未多想,继续顺从男子的亲密举动。

   原来男子想到自己付了钱,一定不能吃亏,服用了药物,所以当晚精力格外旺盛,一直保持亢奋的状态,更是与失足女连续发生了三次关系。

   男子当然不肯就此罢休,在抽了一根烟,进行短暂休整后,又缠上女子打算进行第四次。

   女子在不断地被折腾下崩溃了,她力推开男子,但由于体力的巨大悬殊却未能成功,被迫与其发生关系。女子感到非常痛苦,不仅从生理上,也从心理上。

   这也成为最后一根稻草,彻底点燃了失足女的怒火。她拨通报警电话,向警方控诉着寻求帮助,表示自己受到了侵犯。 警方听到,立刻赶往现场,却听到了二人截然不同的说辞。

   男子称自己付了费,是你情我愿的事情,远远没到的地步,最多只能算。

   女子则一直哭诉在发生关系时遭到强迫,违背了自己的意愿,她希望警方尽快逮捕男方,却并没有意识到他们已经触碰到了法律的底线。

   双方争喋不休,气愤的男子一时怒火攻心,当即决定和失足女打官司。但事情是否真如他所想的那样,最多只能按判处呢?

   这当然只是他一厢情愿的幻想。若是这次钻了法律的漏洞,作恶没有得到严惩,谁又知道他会不会再一次触碰法律的底线?又会不会有更多人抱着侥幸心理,效仿他的行为?

   在本案中,男子与女子已有约定,一次付款2000元,按照合约履事,女子单方面毁约却报警处理,占理吗?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?

   我国《包女大学生》第六十六条规定,卖、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。 可以看出,二人的约定本身属于口头约定,卖和又违反了法律,因而约定是无效的,也不受到法律的保护,其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并不成立。

   那罪又是怎么成立的呢? 根据《包女大学生》第2条中规定,是指违背妇女意志,使用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,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   男子在不具有效力的合同之下与女子发生关系,前三次系属自愿,归于的范畴。

   第四次却在女子明确表示拒绝之后,仍按照自己的意志,使用暴力强迫其就范,已经与认定罪所需要的条件吻合。

   因而,他被罚的并不冤枉。也许他认为自己只是与平常一样嫖了一次娼,又怎么想得到自己会被告上法庭?

   也许他认为自己懂法,一切事情都在掌控之内进行,即使事发也可以运用知识帮自己脱身,但又怎么包女大学生恢恢疏而不漏?

   知法犯法,卖弄小聪明企钻漏洞的人,往往也会因此付出代价。 在最后,相信大家也会发出相似的感慨。

   正处花季的女大学生,正值而立之年、有着体面工作的男包女大学生人怎会落到如此境地?

   说到底,人要懂得自珍自爱,也要懂得克制自己的欲望。如果只想着一时的痛快与满足,也总有一天会吃下自己种的恶果。只有坚守道德,坚守底线,才能获取真正的幸福与爱,将生活拨向正向的轨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