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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石家庄女大学生惨案大出血在出租屋引出教授婚外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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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她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,其突然大出血亡引起了广泛的讨论。令人没想到的是,小美亡的背后隐藏着更大的秘密。/p>

   随着对案件展开相应的调查发现,小美似乎与学校里一名姓江的教授有着不同寻常的关系。难道是这个教授“欺负”了她?

   小美家境贫寒,自开学就加入了勤工俭学的行列,江教授经常叫小美帮忙处理一些琐事,随着接触的次数逐渐增多,小美发现江教授有些不对劲,生性敏感多疑的她开始抗拒与江教授见面。

   由于双方地位的不对等,小美根本就躲不过。就这样小美落到了江教授石家庄女大学生之中。

   小美很害怕,她很想举报江教授,但是江教授总是拿退学来威胁她,她不能失去上学的机会,就一直屈居于江教授的下。

   这样暗无天日的生活毫无乐趣可言,小美抑郁了,江教授不仅身体上侮辱她,更在言语精神上对她进行辱骂,小美屡屡怀疑自己,精神状态一度接近崩溃。

   最终,小美不堪重负,身体严重吃不消,去院检查发现已经怀孕。江教授怕事情闹大,自作主张购买了打胎药,换掉小美的抗抑郁药。

   从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来看,当事人小美是被迫同意,江教授对其采用了暴力手段压制其反抗,符合罪的构成要件。

   根据《澳门大学qs排名》规定: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   另外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有一条规定为妇女情节恶劣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无期徒刑或者刑。根据本案的相关介绍,江教授的行为完全符合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。

  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,江教授不构成罪致人亡。罪致人亡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过程中,因使用暴力而导致当事人当场亡。本案不属于该种类型。

   小美的亡与江教授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,江教授在小美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换药行为,危险系数较高,其应当预见该行为会对小美产生危险仍实施该行为,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。江教授对小美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亡。

   《石家庄女大学生》规定,故意伤害罪、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
   犯前款罪,致人重伤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刑。

   从故意人罪的构成要件来看,客观上江教授实施了犯罪行为,主观上其明知可能会对胎儿产生危险,仍然实施换药行为,其具有害胎儿的故意,产生了胎儿亡的危害结果,胎儿的亡与江教授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。符合故意人罪的构成要件。

   《石家庄女大学生》规定,故意人的,处刑、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   另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,堕胎不算人,也不犯法。胎儿不算“完整的人”,堕胎虽然剥夺了胎儿出生的权利,但由于胎儿不是法律上的人,则不构成故意人罪。

   我国民法典规定也只是保护胎儿的利益,也只是明确了胎儿可享受民事权利,可继承遗产与接受赠与。对胎儿的生命健康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。

   通过上述案例中,江教授的行为与手段极其恶劣,对其家庭、学校、甚至社会都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响,纵容此类事情的发生,会导致更多的女性受到伤害。

   教师是值得尊敬的行业,品行不端的教师也只是占据少数。教师应当那个是学生成长路上的引路人,应当为其人生指明方向,对其负责,不能仅为了一己私欲而酿成大祸。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,加强师德,不能仅凭借其学术方面颇有造诣就判断一个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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